一、新公司法债务连带责任是怎样界定的
新公司法中的债务连带责任,主要指多个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界定如下: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致使公司无法独立承担债务时,需连带清偿。另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影响力指使公司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可能与公司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总之,债务连带责任的界定需综合考虑主体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等情形,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公司法中债务连带责任界定标准有哪些
新《公司法》中,债务连带责任界定标准主要如下:
股东层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未按规定足额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层面: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清算层面: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公司法下债务连带责任界定有何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下债务连带责任界定主要依据如下:
股东出资方面:《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新公司法中,债务连带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你对新公司法债务连带责任的具体界定范围、特殊情况处理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帮你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妥善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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