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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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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3 · 2059人看过
导读: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其四,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如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保全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那是合法又确定滴,而且已经到了该清偿的时期啦。

2.债务人呀,就那么懒着不行使自己到期的债权,这可就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咯。这里说的“怠于行使”呢,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明明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都没去主张。

3.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已经到期哒。要是债务人的债权还没到期限,那债权人可不能行使代位权哟。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那种债权哦。像那些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还有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就不行。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把自己的债权给保全好呢。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债权应在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之前就已成立。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行为,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有偿处分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其责任财产减少,导致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对于有偿处分行为,第三人需具有恶意: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而无偿处分行为,无论第三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撤销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础,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且债权应在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之前已合法存在。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有偿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无偿行为,不要求第三人有恶意;但对于有偿行为,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均存在恶意,即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为之。

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当我们探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时,其实这背后有着严谨的法律逻辑。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果您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仍有疑问,比如在判断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方面不太清楚,或者对整个代位权行使流程还有困惑,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帮您消除疑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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