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债权中代位权的一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金融债权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金融债权代位权行使条件在法律上咋规定
金融债权代位权的行使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即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且还款期限已到。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三、金融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金融债权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有效的金融合同等产生,且已到约定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比如不及时要求次债务人还款等。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债权,但自身有足够财产偿还金融债权,则金融机构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不能被代位行使。
当探讨金融债权中代位权的一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时,除了了解其基本规定,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行使金融债权代位权后,对于次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怎样处理的,次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来对抗债权人。另外,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也是关键,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如果你在金融活动中遇到了关于金融债权代位权行使程序、范围界定等方面的疑问,或者对相关情形存在困惑,不要让这些难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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