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优先权是如何认定的
民法典中不同类型的优先权有不同认定方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时,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担保物权中的优先权,同一动产上先有抵押或质押,后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为准确认定优先权,一要深入研究民法典相关条文,把握各类优先权构成要件和行使条件。二要全面收集和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确定权利人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三要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优先权认定合法合理。
二、民法典中担保优先权的认定有啥标准
在《民法典》中,担保优先权认定标准如下:
法定优先顺序: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按法定顺序确定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基于留置权人往往对标的物付出了劳务或费用。
价款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此外,若当事人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约定确定担保优先权顺序。
三、民法典中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涉及多种优先权,不同优先权行使条件不同: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船舶优先权: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具有船舶优先权。
3.航空器优先权:主要是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优先权。行使需满足援救或保管维护等相应事实。
在探讨民法典中的优先权是如何认定的时,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一方面,优先权认定后,其行使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呢?不同类型的优先权在行使期限上可能存在差异,这对于权利人实现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当存在多个优先权竞合时,又该如何处理?是依据优先权的先后顺序,还是有其他的判定规则。这些都是在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优先权时不可忽视的要点。如果您对民法典中优先权的认定细节、行使期限以及竞合处理等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