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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公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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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1682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交通肇事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公安机关提出复议或上级检察院复核,检察院仍可维持不起诉决定。因此,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确实有可能不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公诉吗

一、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公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交通肇事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这就意味着,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该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不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不起诉情况,便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若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甚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那么检察院仍有权坚持其不起诉决定。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检察院是完全可能不对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公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即便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检察院仍然可以依法维护其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的情形之下,人民检察院的确拥有不予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提起公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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