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是否可能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如下几种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将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1)对尚未到期的各项存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存在的请求权;
(2)针对兑付已到期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以及那些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所产生的本息请求权;
(3)源自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明确规定无需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债权转让亦被戏称为“债权让渡”,其本质在于在保持原有合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原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从而实现部分或全部债权的转移。
普遍而言,债权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然而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债权让与权:
首先,对于那些因合同性质而不宜转让的情形,这类情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诸如涉及人身关系紧密的合同权利等方面的债权便不可进行让渡;
第二,当债权让与可能引发债务人责任范围实质性变化或大幅度增大债务人所面临的风险时,也难以实施债权转让;
第三,对于特定类型的不作为债权,也无法进行转让。
其次,基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际自行约定的限制,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也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实现转让。
最后,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某些债权同样无法实现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如下几种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将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1)对尚未到期的各项存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存在的请求权;
(2)针对兑付已到期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以及那些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所产生的本息请求权;
(3)源自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明确规定无需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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