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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3%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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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11745人看过
导读:将强制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方需按合同要求,迅速准确向承包方支付结算款及预留保证金。 同时,自该日起,建筑业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将由5%降至3%。这一改革旨在优化资金流转,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工程质保金3%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一、工程质保金3%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3%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之后,发包方必须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以最快速、最准确的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及预留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自同一日期起,建筑业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上限将从原有的5%降低至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是修复处理,如果经过适当的修补和调整能够使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就应该选择这种方法;

其次是加强处理,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对承载能力构成严重威胁的质量缺陷;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重新施工,当发现某些质量问题已经无法通过修复来解决时,就需要考虑采用重新施工的方式;

最后是限制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质量问题过于严重而无法进行修复或者重新施工,这时就需要做出一些结构卸载或者减载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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