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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诉讼费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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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5 · 2003人看过
导读:财产案件处理费用规定: 根据诉讼请求金额计算诉讼费。1万元以下缴纳50元,1万至10万元按2.5%比率递减200元,每增10万元递增2.5%;10万至20万元按2%比率加300元,每增10万元递增2%;20万元以上,每增10万元比率递减,分别为1.5%、1%、0.9%、0.8%、0.7%,并加不同数额费用。1000万至2000万元,每增100万元交纳31800元。非财产案件收费暂无规定。
50万诉讼费是多少钱

一、50万诉讼费是多少钱

关于财产类案件处理费用的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或者价款,依照以下比例计算所需缴纳的法律费用。

(一)对于每个案件未满1万元人民币的,需缴纳50元人民币的诉讼费。

(二)如果诉讼请求中的金额超过了1万元人民币但仍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部分,按照2.5%的比率进行衡量并缴纳相应费用,即乘以案款再减去2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每当案款增加10万元人民币的倍数,则按照2.5%的比率递增。

(三)若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已经超出了10万元人民币并且小于20万元人民币,其所对应的收取比例将以2.0%来计算,全额案款先乘以2.0%再加上300元人民币。同样地,每当案款增加10万元人民币的倍数,则按照2.0%的比率递增。

(四)如果案款超过了20万元人民币,每年增加10万元人民币的倍数时,所对应的收取比率将逐渐降低,分别为1.5%、1.0%以及0.9%和0.8%与0.7%。以案款的额度为基准计算,再依次加入1300元人民币、3800元人民币、4800元人民币、6800元人民币、11800元人民币及21800元人民币不等数额的费用。

(五)若案款已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那么,每增加100万元人民币就要额外交纳31800元人民币作为诉讼费用

而针对非财产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暂无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50万起诉费用是多少

在本起诉讼中,倘若诉讼标的额高达50万元,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我们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为:

(1)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则涉案诉讼费用为人民币4400元;如果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需另行缴纳的诉讼费用为8800元。诉讼费用均应由原告预先缴纳,后续若胜诉被告人将负责承担此项费用。

(2)关于5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用则可能会在5%-10%之间浮动,这主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地与被告所在地之间的距离以及实际工作耗费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因此还请您与指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商议。

(3)另外,对于五十万元的执行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将免除原告预先缴纳的义务,并且在执行工作全部完成后,由被执行人自行向法院交付7400元的执行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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