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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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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2666人看过
导读:关于是否启动追加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理论上,追加被执行人应以当事人或权利人的申请为基础,法院不得擅自启动。申请书需列明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编号、现状、追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证据和联系方式。材料缺失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未列明拟追加当事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撤销。申请应提交立案部门,非执行局法官。
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一、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对是否启动追加程序进行决策的问题上,立法尚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从理论层面来看,我们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即所有的追加被执行人都应该以当事人或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为基础进行启动,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得擅自启动这个程序。具体而言,申请书中必须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的编号、当前执行的状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事实缘由、理由陈述和法律依据,同时还需附带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及联络方式等。对于书写申请时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存在缺失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诉人补充完整。如果没有被明确列明的拟追加的执行当事人,则不应予以受理;而对于已经受理的,则应当裁定撤销案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该提交给立案部门,而非直接交至执行局的案件承办法官手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如何进行

该问题的后续处理或将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慎评估。若在查证中,确实存在执行异议以及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么法院有责任依法作出合理判断与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是否应当启动追加程序的问题,相关立法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追加被告应该基于诉讼当事人或实体权利人的正式申请,法院方面原则上不允许未经申请自行启动此项工作。因此,在申请追加被告时,申请人需要递交包含详尽信息、具体执行案件号码、当前状况、需要追加的事实、理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等在内的书面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证书副本、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个人联系方式等。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若有不足之处,应给予一次性全额补正机会。若申请人未能在申请中列明拟被追加的被告名单,那么其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反之,对于已经审核通过并予以受理的追加申请,法院有权撤销该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追加被告的任务应由立案部门负责处理,而并非由执行局的法官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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