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时为何需要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明确的被告应满足如下三项特定条件:(一)拥有具体且明确的姓名、营业名及字号等标识特征;(二)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范围内,应具备明确的常驻地址或居住地;(三)该被告与原告在当前案件中(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告仅需通过提供证据的方式来证实第三个条件即可。而证据的形式可以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中的任意一种,也可以是多种组合,甚至是全部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我们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时,便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还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即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间段内,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无需等到正式起诉之时再行申请。这两种方式均能有效地防止潜在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诉讼的推进过程中,准确指出被告必须具备具体的确切名称、固定的常住地址或者实际居住场所,且这些地点均位于原告提起诉讼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之内,同时需满足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经济利益纠葛。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对上述情况进行严格的证明,凭借的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七种类别证据中的任何一类或多种手段的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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