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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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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2694人看过
导读:恶意转移财产指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以明显高价购买财产;或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财产,这些行为均视为恶意转移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

一、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

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相关法规作出了明确定义,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当债务人主动放弃其享有的到其期债权或者是未经任何代价而转让财产时,这种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第二,若债务人以极为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将财产进行转让,或是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财产,可被视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倾向;

第三,在执行期间内,如果发现债务人主要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才开始采取行动进行财产转移,这也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恶意转移财产怎么举证,法律怎样规定

如我们所知,在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刻意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或是损毁,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对该财产进行执行,那么这就构成了恶意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辨别这种现象,主要应留意几个可能存在的因素——首先,检查对方是否有采用暴力、威胁或贿赂等手段阻挠证人出庭证实事实,甚至故意指使、贿赂、恐吓他人为其提供虚假证言

其次,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明确清点并要求其妥善保管的财产,以及未经许可擅自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情况。

最后,还需检查对方是否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甚至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途径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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