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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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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2428人看过
导读: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时,需考虑四个关键要素:主体要件,即参与者应为对诉讼标的持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方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程序要件,要求第三方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参与庭审;实体要件,即存在确凿证据证明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第三方民事权益;时间要件,第三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此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哪些要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哪些要件

在阐述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我们需要关注四项重要因素:

1.首先是主体要件,这意味着此类诉讼的参与者必须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持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方”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利益关联性的第三方”;

2.其次是程序要件,要求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推卸的原因未能充分参与庭审过程;

3.再次是实体要件,需存在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已经生效的判令、裁决及和解协议中部分或全部的条款存在实质性错误且这种错误直接侵害了第三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4.最后是时间要件,第三方只有在得知或应当知晓自身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才能提起此类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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