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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电动车相撞,双方走了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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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0 · 2046人看过
导读:无论是两车擦挂还是其他交通事故,若当事人在知情后未立即报警,或在未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擅自驾车离开现场,均可视为交通逃逸。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不仅损害他人权益,也危及公共安全。对于交通逃逸者,法律将予以严惩,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汽车与电动车相撞,双方走了什么都没说

一、汽车与电动车相撞,双方走了什么都没说

无论是涉及两辆汽车之间碰撞摩擦的交通事故,还是其他类型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有关方面在知晓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却没有立即选择向警方报告,或者在无任何协商或处理的过程中,直接启动并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交通逃逸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主次责任如何赔偿

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汽车与电动车相撞,双方走了什么都没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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