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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没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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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031人看过
导读: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的案件没有诉讼时效。对于此类案件,义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对哪些案件没有诉讼时效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哪些案件没有诉讼时效?

一、哪些案件没有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案件没有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名词,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名词。两种时间间隔的规定虽然都有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惩罚“权利的睡眠者”的作用,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1、二者性质不同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

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4、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

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5、人民法院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包括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纠纷案件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形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哪些案件没有诉讼时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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