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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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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8 · 1485人看过
导读:二手房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二手房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不是一回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所签订的合同。关于遇到二手房居间合同是买卖合同吗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二手房居间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一、二手房居间合同买卖合同

不是。

二手房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不一样的。并且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签订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实际成立的规定: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所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同吗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相同。区别在于:

1、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或自成立时生效,或生效条件成就、生效期限届至时生效等;

2、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手房居间合同是买卖合同吗,并不是买卖合同。并且只有居间协议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不能过户,办理二手房过户最起码得准备好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而且只有居间协议,并不代表就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的最终目的。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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