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经营纠纷 > 办理工商股东入资方式有哪些?

办理工商股东入资方式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038人看过
导读:办理工商股东入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作价出资等,根据规定,若是采取实物方式出资,需要聘请专业的机构对实物信息估价。但设定担保的财产、自然人的姓名、以及特许经营权等不得作价出资。
办理工商股东入资方式有哪些?

一、办理工商股东入资方式有哪些?

办理工商股东入资方式具体如下:

1、货币出资方式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二、股东出资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1、货币出资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需要履行出资等的义务,根据规定,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被出资的,诸如商誉、自然人的姓名、以及劳务等,都不得出资。若是股东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的义务,那么可能会被公司、或者是债权人催缴出资。对于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有可能会丧失股东资格。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公司经营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公司经营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公司经营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