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未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
义务: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康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刑事委员会成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康欣律师团队主管,曾担任律所刑事部业务主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经济等案件、执业以来参与数百起刑事案件。擅长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盗窃、诈骗、开设赌场、毒品等各类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形成了娴熟的谈判、攻防技巧,曾多次为当事人争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致力于“精品化、专业化”的办案理念,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热忱的服务态度处理委托人交办的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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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原则上可转让,但实际操作中需考虑两个问题:1、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股东以不动产为贷款担保,股东变更时,原股东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贷款方可能拒绝变更担保人的申请;2、部分贷款合同禁止修改或调整股东结构,转让可能导致贷款提前收回。因此,贷款转让需慎重考虑合同条款及银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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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司注册已全面实行认缴制,不再执行出资实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根据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确定。这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不再需要实际缴纳,而是基于股东的承诺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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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虽属企业范畴,但不具备公司组织形式。依据《公司法》,有限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备企业本质属性。具备这些特征的实体可视为企业,但企业不等同于公司,只是其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与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有显著区别,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自然人,全权掌控财产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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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由自然人作为唯一投资者,拥有合法企业名称,投资人如实申报出资并与经营规模相匹配,构建稳定经营场所和获取必要生产条件,以及具备足够数量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