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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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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209人看过
导读:产生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和事由理由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和维度,分别是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履行当事人意思表示同意以及当事人民事主体依法起诉或走仲裁程序等三个法律要件和引发的事由情节,在具有正当意义的法律原因限定下会引发诉讼时效中断。
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哪些?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意味着已经过的诉讼时效区间归于无效并且需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处理和应对制度,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以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为时间节点进行法律意义和效力层面的重新起算,以当事人的法律意愿和意思表示和诉讼等法律手段措施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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