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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是独任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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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746人看过
导读: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督促程序不一定适用于独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非诉案件。
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是独任制吗

一、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是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不适用独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对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受理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债务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综上所述,法律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必须用独任制来审理,但是案情特别简单的民事纠纷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话一般也是独任制,所以,督促程序是否用独任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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