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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虚假宣传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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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7902人看过
导读: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虚假宣传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商品的实际价格,赔偿其损失;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举报该经营者的虚假行为,也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消费欺诈,虚假宣传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消费欺诈,虚假宣传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虚假宣传的赔偿是: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予以惩处。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过错的,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消费欺诈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销售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产品,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以虚假的产品说明,产品标准进行售卖,采用不正当手段销售分量不足的产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这些都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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