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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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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094人看过
导读: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书应该首先写清楚首部,也就是标题和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等;之后就是正文部分的内容,明确申诉请求和理由;最后是尾部,需要写清楚申诉书递交的人民法院,当事人是需要签字盖章的。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规定是什么?

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书怎么写?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

(1)标题。写明“行政申诉书”。有的写为“行政申诉状”,也可以。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具体行文可表述为:“申诉人×××(姓名)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2、正文

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

3、尾部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二、当事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收到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在当代的社会,环境保护局发现有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就需要对此予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如果对该份决定书不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比如说申请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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