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涉外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货物从国内发运至墨西哥海外仓,案外第三方人员持涉案物流公司真实公章与营业执照,与托运人订立跨境物流多式联运合同。货物运抵海外仓后,因物流链条上游合作方拖欠仓储费用,案涉货物被海外仓长期扣押滞留,托运人为避免向终端货主承担更高额违约责任,只得自行支付高额提货、派送费用才取回货物,由此产生各项损失合计264278.72元。托运人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涉案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后,被告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合同系案外人盗用公司名义签署,不构成表见代理,同时主张货物滞留及损失扩大系托运人自身履约过错导致,相应费用不应由己方承担。杨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该案被上诉人(托运方)一、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杨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提出三项核心代理意见:其一,涉案签约人员向托运人出示了物流公司真实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已形成完整的代理权外观,托运人作为善意交易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签约人员具备合法代理权限,案涉运输合同依法直接约束该物流公司;其二,货物滞留海外仓的根源在于物流合作链条上游主体拖欠仓储费用,属于承运人一方应当自行承担的履约风险,与托运人的履约行为无关联;其三,托运人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向海外仓支付的赎货、派送等相关费用,均属于为减少违约损失产生的合理直接支出,该部分损失与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涉案签约人员持有物流公司真实公章与营业执照,足以认定托运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表见代理依法成立,涉案运输合同直接约束上诉物流公司;货物滞留及托运人为止损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与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应损失应由该物流公司全额承担。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物流公司向托运人赔偿损失264278.72元及对应利息,托运人的全部合理诉求均得到司法支持。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外跨境多式联运合同违约纠纷,核心争议围绕跨境物流场景下的表见代理认定、多层转包履约风险分配、守约方止损费用的责任承担三大核心法律问题展开。
法院裁判过程中重点审查两项核心争议:一是在物流企业主张签约人员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结合在案的公章、营业执照材料及交易沟通记录,认定代理权外观已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善意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针对物流公司主张托运人自担损失的抗辩,结合全链条物流沟通记录核查货物滞留的核心诱因,最终认定上游合作方欠费属于承运人端的履约风险,与托运人行为无涉。
跨境物流交易中,行为人持物流企业真实公章、营业执照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善意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限,构成表见代理,物流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管理不规范、人员盗用名义等内部事由来对抗外部善意交易相对方;货物因承运人端合作方原因被第三方扣押滞留时,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赎货、派送等合理费用,应当认定为违约损失,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本案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适用,而是基于外观主义原则对交易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的法定保护,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相对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托运人已核验公章与企业证照,不存在过失,符合表见代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并非仅凭单纯的合同文本即认定企业责任。杨颖律师梳理全流程电子证据的办案思路,为法院事实查明提供了充分支撑。
跨境多式联运交易场景下,多层转包、跨境流程跨度大、境外证据留存难度高是普遍存在的行业特点,相关从业者在订立物流合同时,应当注意核验签约人员的授权材料,完整留存合同文本、对方主体资质、全流程业务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尤其是作为电子证据的自媒体平台聊天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载体,避免证据灭失。若后续发生货物海外滞留、第三方扣货等纠纷,可结合自身实际诉求,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厘清多层法律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杨颖律师作为市律协涉外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十余年企业法务从业经历,在涉外物流纠纷、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争议等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的精细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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