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行至案涉村道时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诉求赔偿146592.5元。
张居宽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迅速投入案件。他有着从2004年开始的企业法务工作经历,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至今已执业十余年,处理法律事务有着开阔思路和务实作风。在本案中,他深刻明白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是需要重点攻克的关键。
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的教育背景让他在法律领域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他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等多领域有着知识储备,这使得他在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时,善于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处理。
在法院审理中,依法组织现场勘验,张居宽配合法院工作,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他利用自己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进行补充。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他的综合能力在本案中得以体现,不仅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还能从管理、责任界定等多方面进行思考。
在4月26日和6月25日的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张居宽凭借其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力,快速准确地把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实质。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方式,为原告收集了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在道路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2024年7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金湖县人民政府黎城街道办事处和金湖县金南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共计七万多元。同时,案件受理费也按照责任比例进行了分担。张居宽律师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让原告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得到了一定的慰藉。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张居宽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技能。他将自己在不同领域积累的知识和经验运用到实际案件中,通过对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逻辑的精准推演,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也再次证明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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