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有这样一起案例。被上诉人龚XX经原审第三人介绍,与上诉人大关某燃气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协商承建天然气管道工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龚XX实际履行了垫资、支付材料款等义务。经结算,燃气公司尚欠龚XX款项,一审判决燃气公司返还154.5万元,燃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作为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事情的起因是,龚XX承建该天然气管道工程,期间通过本人及案外人吴XX向燃气公司支付款项,吴XX代付材料款50万元并将债权转让给龚XX,龚XX还按燃气公司安排向鲁X支付管道测量设计费7万元。结算后燃气公司确认欠款,却未足额支付,龚XX遂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燃气公司以“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龚XX无权主张吴XX代付的50万元及支付鲁X的7万元、一审认定欠款金额无依据”等理由提起上诉。
程隆银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企业法务部门和检察机关任职,对案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接手案件后,程隆银律师结合一审情况和二审焦点,开始寻找辩护突破口。他从案件材料中发现,要解决本案争议,关键在于明确法律关系、确定债权转让效力以及证实欠款金额的真实性。
具体而言,程隆银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重点举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程隆银律师提交了转款凭证、吴XX证言、债权转让相关材料、原审第三人与燃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龚XX按约定履行垫资义务,转款具有明确给付目的,并非不当得利。
第二,针对债权转让及鲁X款项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其发生效力。程隆银律师提出吴XX已明确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龚XX,且法院向燃气公司送达的一审证据中已包含债权转让依据,应视为通知送达;鲁X的款项系龚XX按燃气公司安排支付,结合燃气公司需进行地勘、结算金额已包含该笔款项的事实,该笔款项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第三,结合燃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认可的结算金额、龚XX转款记录、第三人证言等,佐证160万元欠款金额的真实性。扣除已返还的5.5万元,154.5万元的返还金额具有充分事实依据。
第四,论证一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本案,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程隆银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精准反驳燃气公司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程隆银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燃气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法院认可了程隆银律师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位、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欠款金额的认定等观点,充分体现了律师工作的有效性。
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程隆银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制定和细致的证据梳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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