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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受贿案涉两笔7万元款项争议,律师提交从宽量刑意见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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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1 · 16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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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一起国企高管受贿案件的责任认定全程展开,从各方行为事实梳理,到法律层面的义务与过错判断,再到责任成立要件的逐一核验,最终明确刑期与涉案财物的处置边界,完整呈现刑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分层逻辑。宜宾刑事辩护律师贾超颖律师依托自身对刑事诉讼全流程的熟悉度,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整理材料、陈述专业意见,推动从轻情节在判决中得到充分考量。

这起案件里,行为人廖某先后在多家国企任职,长期负责项目资金划拨相关工作,2013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环节提供便利,先后收受16人给付的财物,累计金额达162万元。案件进入监察调查阶段后,廖某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监察机关依法查封了其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两套房产,同时冻结了对应的银行账户。在整个事件的行为链条里,不同主体的行为边界十分清晰:廖某作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负有依法履职、廉洁用权的法定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直接触碰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底线。宜宾贾超颖律师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的时间线与每一笔涉案款项的往来背景,逐一比对每一笔涉案金额对应的请托事项,区分不同款项对应的行为性质,为后续的责任认定梳理清晰的事实基础。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贾超颖律师结合自身此前在司法机关相关岗位积累的经验,逐一核对监察机关调取的每一份笔录、每一份书证内容,厘清廖某主动供述内容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线索的范围边界。

进入义务与过错判断的层面,受贿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负有相应的公职廉洁义务,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基于该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廖某作为国企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义务是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恪守的刚性要求。本案中行为人的过错,体现在其多次利用自身负责项目资金划拨的职务权限,为请托人提供便利,以此换取他人给付的财物,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宜宾贾超颖律师结合梳理完成的事实材料,针对其中两笔合计7万元的款项提出意见,说明对应的双方主体本就存在平等民商事往来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在收受该两笔款项时,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或是作出过谋取利益的承诺,该两笔款项不符合受贿罪的过错认定要件,不应纳入受贿金额的认定范围。与此同时,贾超颖律师梳理出行为人主动供述的涉案金额中,有100万元是监察机关此前并未掌握的内容,该部分事实对应的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如实供述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行为人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也体现出较低的主观过错程度。

接下来进入责任是否成立的判断环节,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行为人廖某的身份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实施的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明确的受贿故意,因此受贿罪的责任依法成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16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确认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均已满足。宜宾贾超颖律师在该环节提交了全部梳理完成的证据材料与情节说明,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将该两笔7万元款项剔除出受贿金额的意见,但对其提出的其余关于责任成立之外的从轻情节意见予以充分考量,并未影响整体责任认定框架下的情节评价。

最后进入责任范围与量刑比例的确定环节,在法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具体刑期的确定需要结合全部从轻、从重情节综合衡量。宜宾贾超颖律师就行为人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逐一提出对应的法律适用意见,说明该类情节对应的法定从宽幅度。法院最终采纳了该部分合理意见,认定廖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最终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明确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封的共有房产与冻结的银行账户资产,按照法律规定保留财产共有人的合法份额后再依法处置。最终的刑期落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附近,在162万元数额巨大的受贿金额对应的法定区间内,实现了较为合理的责任裁量结果。作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贾超颖律师始终秉持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依托多年办理千余件刑事案件的实务积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责任认定的各个核心环节,兼顾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责任认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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