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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二审辩护 从数额认定到罪名拆分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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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1 · 19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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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贪污金额超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陈晓伟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从利润率合理性、垫资事实、涉案款项性质、公司权属、洗钱罪构成五个维度梳理出完整辩护逻辑,提交多份关键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上诉,原审判决得以维持。

当事人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当天,家属找到律师时,手里攥着被汗水浸出折痕的判决书页脚,反复指着重达1100余万元的贪污认定数额,说所有金额加起来也凑不出这么多数字。

陈晓伟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便一直深耕刑事领域,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采访,就热点法律问题发表专业评论。他第一时间安排看守所会见,听完当事人对多年工程往来资金的完整陈述后,直接驱车前往二审法院提交手续,确认全部卷宗的阅卷时间。连续三天,陈晓伟把17本卷宗里的所有银行流水、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全部铺在办公室桌面上,一笔笔核对每一笔资金的走向和对应的项目背景。

陈晓伟办理上百起刑事案件的经验,让他没有先盯着定性问题,而是先算清一笔笔实打实的账目。他把当事人控制的所有公司从镇属公路站、某源公司结算的工程款全部累加,最终得出的总金额是1500余万元。如果按照一审认定的贪污1100余万元计算,当事人承接的工程利润率直接达到70%,这个数字在当地村镇公路施工领域完全不符合实际行情,正常道路大修、破损修补项目的平均利润率通常不会超过15%。他把这个核算过程单独整理成书面说明,附在了辩护意见的第一部分。

在逐一核对涉案的七起贪污事实时,陈晓伟发现第六起虚构道路养护员工资的认定存在明显偏差。卷宗里的考勤记录、项目派工单都能对应上某源公司员工实际参与了道路养护工作,当事人称自己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年终奖没有走公账,这些支出应当属于正常的劳动对价,不能直接算作非法占有的金额。第七起220万元的款项,资金来源是当事人以某阳集团名义承接的0.86万亩平原绿化项目,整个项目的审批、施工、结算流程完全独立,和镇属公路站、某源公司没有任何权属关联,这笔钱根本不属于涉案的公共财产范畴。除此之外,当事人还曾私下代某源公司结算食堂费用、给员工发现金年终奖和过节费,案发前还曾往某源公司账户存入过一笔现金,这些有零星单据和员工证言支撑的支出,都应当在最终数额认定中有所体现。

关于某源公司的性质,陈晓伟调取了当年的承包协议,协议里明确写着当事人自负盈亏、全额垫资经营,镇属单位没有出过任何启动资金,后续所有运营投入也都来自当事人个人筹措,从实际经营状态来看,公司的利润归属显然不能直接按照工商登记的镇属性质一概而论。针对洗钱罪的指控,他梳理出所有涉案公司的流水脉络,当事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长期存在资金混同,所有转账操作都在他完全掌控的账户体系内流转,每一笔转账的银行路径都清晰可查,不存在刻意伪造交易链路、抹去资金原始来源的行为,单纯的账户间转账本质上是行为人对已经完成占有的赃款进行的后续处置,不符合洗钱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这份包含五个核心抗辩点的辩护意见提交给二审法院后,承办法官专门抽出两个小时和团队沟通意见细节,逐一核对每一笔资金的佐证材料。庭审过程中,陈晓伟当庭展示了他整理的完整工程款核算表格,逐一指出每一项被计入贪污数额的异议点。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贪污行为在款项转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时已经既遂,后续赃款的用途不影响既遂认定,某源公司的镇属企业属性有明确登记依据,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关于洗钱罪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后续的跨主体转账行为已经超出贪污赃款自然处置的范畴,产生了掩饰资金来源的实际效果,应当单独认定构成洗钱罪。二审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在近十年的执业生涯里,陈晓伟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他写的《想说无罪不容易》一文被收录进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中,同时还担任着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等职务,曾受邀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他始终认为,哪怕最终结果没有达到预期,把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依据完整递交给办案机关,是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最基本的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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