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建云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2019年正式启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400件。她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在建设工程、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等方向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占其办案总量的七成。
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此前承接了一处地产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按约完成全部初勘、详勘任务,提交的成果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结算确认书敲定最终价款。但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长期拖欠勘察尾款,设计院多次通过书面、电话渠道催要均无效果。
接到设计院的委托后,周建云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案涉勘察合同,重点核查争议解决条款,发现合同明确约定了商事仲裁管辖。她随即告知客户,这类约定仲裁条款的建工纠纷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处理,若走错渠道会直接延误回款周期。确定路径后,团队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俗来说,商事仲裁不像法院诉讼有一审、二审的流程,裁决从作出的那一刻起就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反复纠缠诉讼。
本案中正是依托一裁终局的规则,案件走完庭审流程后直接出具终局裁决,省去了漫长的上诉等待期,帮助企业快速锁定了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回款依据。
梳理证据链过程中,团队没有直接沿用合同原定的高额违约金主张,而是对照商事裁判的统一尺度,主动将违约金标准下调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一调整直接规避了原约定违约金过高、诉求被大幅削减的风险。
庭审阶段,开发公司经合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周建云律师团队当庭提交了勘察合同、合格勘察报告、结算确认书、发票、收款流水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了设计院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方欠款事实清晰的整个过程。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这就好比当事双方约好到中立第三方处评理,一方无正当理由爽约,第三方不会一直无限期等待,而是直接依据另一方拿出的完整证据给出公正结论,爽约的一方要自行承担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开发公司拒不到庭的消极对抗行为,并未阻碍案件审理进程,仲裁庭在核查全案证据后,对设计院提出的合法诉求全部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认定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署的结算确认书是确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裁决开发公司于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勘察尾款,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结算确认书签署次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全部仲裁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裁决生效后,若对方仍拒不履行,设计院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厘清维权路径、优化诉求合理性到完整举证主张,周建云律师团队始终围绕客户快速回款、控制维权成本的核心目标推进工作,既帮企业守住了商业声誉不被公开涉诉信息影响,也通过缩短审理周期打破了欠款方的拖延困局。这类服务思路,也为同类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务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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