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明确写着借款39.5万元,转账记录也能对应全额到账,可对方却辩称实际只收到21万元,还拿出了案外人的现金收条,这能成为推翻借款事实的依据吗?2025年,薛某拿着转账记录和借款合同,把赵某、李某甲及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判全部支持诉求后,对方又提起上诉,抛出“砍头息”“空白合同”“伪造公司公章”等一连串抗辩,还以涉嫌套路贷、伪造印章犯罪为由申请移送公安机关,试图中断民事诉讼程序。
王翻律师作为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这次出庭是他执业以来经手的众多民间借贷案件中,针对证据链固定问题的典型应对。
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的他,扎实的理论功底总能在这类案件的证据梳理上派上用场。他自2016年起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67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50%,这些实务经验让他对借贷纠纷中的常见抗辩套路了如指掌。2018年,他曾担任鹿邑县佳美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9年又受聘为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这些接触不同主体的经历,让他在应对企业或个人的复杂抗辩时,能更精准地找到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点。
面对对方提出的“砍头息”抗辩,王翻律师没有急于反驳,而是把一审提交的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的时间节点重新梳理——薛某分三次转款的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且转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39.5万元完全吻合,不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痕迹。他还调取了薛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款项确实全部转入赵某的账户,并未经过案外人李某乙的账户,对方无法证明所谓18.5万元现金是薛某实际收到的借款,这项抗辩自然不攻自破。针对“空白合同”的主张,他提交了借款合同上双方签字时的笔迹鉴定对比,证明合同内容是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填写,并非事后单方更改,某公司的公章也有工商备案的编码,与上诉人提交的比对样本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伪造的事实。
在应对上诉人试图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申请时,王翻律师把重点放在了证据的可采性上。他指出,对方没有提供任何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也没有提交能证明薛某存在套路贷行为的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项主张不符合移送条件,二审法院最终未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未追加案外人李某乙为第三人的程序问题,他补充提交了借款合同上的条款,明确约定仅由赵某、李某甲及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乙并非合同当事人,追加其为第三人并无事实依据,该项申请也被二审法院驳回。
这些应对的思路,其实都源于他对民间借贷领域常见风险的长期积累。他曾多次处理类似的借贷纠纷,知道对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诉讼,他的每一步应对,都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清晰看到完整的证据链,确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他的职业习惯让他在案件代理中始终紧扣证据,不被对方的抗辩理由带偏,只聚焦于双方之间的核心借贷事实。
其实很多借贷纠纷的核心,从来都不是“有没有借款”,而是“能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这句被他在庭上多次强调的话,也成了这类案件中很实在的提醒。他始终认为,当事人的诉求要通过扎实的证据来支撑,这也是他执业至今,始终秉持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体现。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他的每一次证据梳理、每一项抗辩的应对,都没有依赖任何特殊渠道,只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把当事人的诉求建立在能被法院认可的事实基础上。这份看似平实的坚持,也让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总能找到最核心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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