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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支付存争议怎么办?呼和浩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刘昊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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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8 · 19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事务及时,不拖延,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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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呼和浩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面临工程款支付条件及利息认定等维权难点。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理清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情况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法律依据。刘昊东律师执业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奈伦国际A座11楼1108律所,此案对类似案件有借鉴价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与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2014年,XX公司中标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赛罕区段道路绿化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随后与林业局签订了《赛罕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XXX元,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验收及质量标准等。工程完工后,2017年XX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定值为XXX元,双方也在定案表上盖章。但林业局对该报告不服,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出现不同计价方式。林业局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问题,不应支付死树部分工程款和利息。XX公司则聘请了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代理此案。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刘昊东律师成功帮助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依据: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刘昊东律师指出,林业局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认可了结算审计报告。虽然一审法院应林业局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但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并非唯一的定案依据。而且案涉工程养护期为2014-2016年秋季,2020年现场勘查时已过养护期,苗木的生长死亡是自然规律,XX公司无义务在养护期外保障苗木成活率,所以林业局以现场勘查的死树情况要求扣除造价不合理。另外,根据相关法律,2017年审计报告出具且双方盖章确认后,工程款已明确且付款时间到期,林业局应支付利息。刘昊东律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并在中国政法大学读在职研究生,于2019年3月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1202010253713,他熟知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庭审逻辑,准确把握案件要点。

呼和浩特本地流程:

在呼和浩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如涉及工程造价等问题,可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之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若一方不服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刘昊东律师作为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熟悉本地的办案流程和规则,能够为当事人合理安排诉讼步骤。

证据清单:

在本案中,XX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赛罕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的结算审计报告、林业局已付款记录、养护过程的公证书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工程实际情况、工程款结算及养护情况等起到了关键作用。刘昊东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收集和整理这些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

常见误区: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误区是当事人过度依赖司法鉴定结果,而忽视合同约定和早期的结算文件。就像本案中,林业局试图用不同的定案标准来计算工程款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另外,部分当事人不清楚养护期的规定,错误地要求另一方对养护期外的情况负责。刘昊东律师提醒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要保持清晰的法律思维,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本文仅为案例纪实,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情况因事实和证据不同而存在差异,若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刘昊东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有丰富的经验,但不保证每个案件都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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