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规则中,对于双方自愿调解的情形并未作出强制性的全额履约要求,只要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法院确认后就能产生法律效力。这类纠纷的核心本质是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履行,在债权关系清晰、债务人本身具备履行能力但需要一定缓冲空间的情况下,调解本身就是合法且高效的纠纷解决路径。不少当事人此前没有接触过类似处理方式,才会形成“必须全额主张不能让步”的固化认知,本质上是把实体权益的主张和实现权益的路径混在了一起。
常州陈悦律师作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的四级律师、企业合规师,常年代理多家企业的诉讼案件及日常法律顾问事务,此前就遇到过相关的实际纠纷。该案中原告是一家承接内墙涂料施工的企业,和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完成了房地产项目里多栋商铺及主楼的全部涂料施工内容,施工完成后也顺利通过了验收。2021年1月双方就完成了完整的工程款结算,共同确认总工程款为1383363.03元,可被告在支付99万元之后,就对剩余的393363.03元尾款开始推诿拖延,哪怕质保期已经届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发函的方式催讨,对方始终没有明确的付款计划,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也因此受到不小的影响。
陈悦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包括双方签订的《内墙涂料施工合同》、共同盖章的结算确认文件、过往的付款流水记录以及所有已经寄出的催款函件,很快确认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不存在实体层面的争议。经过对案件整体情况的研判,陈悦律师发现被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意愿,只是当下需要一定的资金调度缓冲期,如果直接走完整的审判程序,哪怕最终胜诉,后续还可能面临较长的执行流程,反而不利于原告快速拿到款项。结合这一判断,陈悦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的处理方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从流程上先规避被告转移资产的可能性,为后续的协商谈判筑牢基础。
案件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陈悦律师持续和承办法官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保持沟通,稳步推动调解进程。在协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欠付工程款本金的核心权益不能随意削减,同时结合原告想要快速回款的实际需求,在原本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部分作出适当调整,用这部分的让步换取被告明确的付款时限。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约定时限前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同时协议中明确设置了违约条款,如果被告没有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就需要另行支付18000元的违约金,原告可以就全部未履行的款项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也自愿放弃了原本主张的其余利息诉求,案件的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款项付清之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这一处理方式既帮原告拿到了接近全额的工程尾款,回款的速度也远比走完整个审判、执行流程要快得多,同时设置的违约加速执行条款,也为后续可能出现的逾期履行情况提供了直接的执行依据,不需要再经过后续的诉讼程序确认权益。不少当事人此前秉持的不肯作任何让步的想法,往往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顾虑,却没有意识到漫长的诉讼周期本身就会产生隐形成本,比如资金被占用的损耗、后续市场机会的错过,甚至可能因为流程拖得太久,对方的经营状况出现变化,反而导致最终能执行到位的款项进一步缩减。这类基于现实情况作出的合法调整,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核心权益,反而用更灵活的方式平衡了权益主张和实现效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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