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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扩大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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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640人看过
导读: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独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扩大损失呢?

一、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扩大损失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仍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 二次肇事 ,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独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 交通肇事后逃逸 ,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 明知 ,是指行为人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如果行为人 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 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 逃避法律追究 ,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 逃离事故现场 。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对于事故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只会存在扩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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