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建筑器材租赁站的魏先生,早年跨省向外省某大型建设集团的项目供应钢管、扣件等物资,按约供完全部器材后,对方长期拖欠87万余元租金,还有大量租赁物资未返还。多次沟通无果后他诉至法院,一审胜诉刚拿到胜诉判决,对方就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拿出四份核心抗辩理由,直接想把全部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先是说合同上的项目部公章是伪造的,从来没有和原告签过真实合同;又说签字的项目经理没有授权,不能代表公司;甚至拿出公章伪造的报案凭证,要求法院直接中止审理;最后还反咬一口,说原告主张的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用量,诉请根本不真实。
朱俊健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此前有12年公职执法经验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接下二审委托后没有直接对着上诉状逐条反驳,而是先抓住上诉人一审期间主动放弃公章鉴定的关键细节,直接破解“公章伪造”的核心主张——对方一审明明有机会申请鉴定推翻印章真实性,却主动放弃,二审仅凭口头陈述和报案记录根本无法推翻此前程序作出的事实认定。结合当事人调取到的施工现场公示牌、该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其他施工协议、蒋XX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公开登记信息,再搭配整理完毕的全周期提货单、退货单、逐月结算清单,完整印证了所有租赁物资确实全部送到项目现场、被案涉工程实际使用,蒋XX的签字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情形。
针对上诉人拿刑事报案要求中止审理的施压动作,代理律师明确提出,伪造印章的个人行为和案涉双方真实成立的建筑器材租赁民事关系属于两类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案涉租赁物确实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即便印章存在私刻嫌疑,也不能直接免除被上诉人民事层面的合同责任,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裁判前提。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全部代理意见,终审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定的被告支付873534元欠付租金、返还剩余租赁物或折价赔偿、按约定标准支付后续占用期间租金的裁判结果,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大型建设集团自行承担,魏先生的数百万元债权直接拿到了终局性司法保障。
朱俊健律师现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成员,同时具备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法学专家、河北省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专业身份,持有心理咨询师、会计资格两项跨界专业证书,深耕基层法律服务十余年,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大量建筑设备租赁类案件的实操经验,梳理形成了该类案件全流程标准化的证据梳理与抗辩应对体系,成功为众多租赁行业从业者挽回大额经济损失;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有丰富的实务积累,曾代理的相关案件经央视社会与法栏目全程报道,辩护成果获得业内广泛认可。若有沧州献县周边的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相关法律服务需求,可前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中华大街泰昌大厦A座14层1409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对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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