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一方的立场十分明确,他们主张案涉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款项已经通过汇款的方式实际交付给该公司,贾某与该公司原承包人郑某是合伙关系,当时因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合伙人共同决定对外借资,还约定了月息两分的标准,只是没有形成单独的书面借款合同。其提交的核心依据就是当年的两张银行汇款凭证,以此证明资金已经实际转入公司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而该公司一方则认为,贾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贾某此前还曾是该公司的股东,本身就和公司存在多重经济关联,这笔汇款完全可能是合伙出资、股权流转款或者其他经营往来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借款。
乌鲁木齐张进军律师作为该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上诉人提交的转账凭证本身,而是先把全案的历史事实脉络重新梳理清晰。他先完整梳理了案涉款项发生的时间节点,刚好落在郑某承包该公司经营的期间,而贾某与郑某当时正处于合伙关系之中,这个背景直接打破了上诉人试图建立的“自然人向公司出借款项”的单一事实逻辑。随后张进军律师对照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明确指出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看资金交付,还必须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二者缺一不可。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没能拿出书面借款合同,也没能提供借条、催款记录或者其他能够直接体现双方有借贷约定的证据,仅凭转账凭证根本达不到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标准。
在庭审过程中,张进军律师进一步向法庭呈现了几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事实。首先是该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虽然把案涉款项标注为“其他应付款”,但这一记账记载不能直接等同于对借款关系的确认,结合郑某后续与该公司解除承包经营协议时的明确约定,当时已经列明,承包期间内已经登记的债权债务由该公司代为支付,其余未登记的债务全部由郑某个人承担,案涉款项并不在当时双方核对确认的登记债务范围内。除此之外,该公司后续整体出让给某能源公司的时候,已经依法发布公告,明确要求所有债权人到指定的某县经贸局进行债权登记,贾某在知晓这一公告的情况下,始终没有前往完成案涉债权的登记手续,这一行为本身也和普通债权人积极主张到期债权的常理不符。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对这部分事实进行了核查和分辨,最终采纳了张进军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观点明确指出,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出借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双方不仅有资金交付的事实,还已经就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贾某提交的汇款凭证仅能证明资金流转的去向,完全不能证明双方事前或者事后形成过借贷的合意。结合全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贾某曾是该公司股东,案涉款项发生在郑某承包经营以及贾某与郑某的合伙经营期间,这笔款项的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直接推定就是借款。加之案涉款项既不在郑某与该公司清算确认的登记债务范围内,贾某也没有在公司出让公告指定的债权登记期限内申报权利,其主张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链条明显缺失,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贾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也由贾某自行负担。整个处理过程中,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张进军律师没有陷入针对单笔款项性质的无意义争辩,而是始终围绕双方的核心分歧点展开梳理和举证,通过还原全案复杂的经营背景事实,严格对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把原本看似模糊的资金往来性质拆解清楚,最终厘清了借贷关系的认定边界,也妥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件的处理思路,也体现出张进军律师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擅长办理再审、申诉等疑难复杂案件积淀下来的实务功底,他始终秉持一专多能的执业理念,在婚姻继承、房产建筑、刑事辩护等多个业务领域同步深耕,通过细致的事实梳理和严密的法律逻辑,为委托人的各类诉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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