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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工程结算条款厘清计价依据应诉二审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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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2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永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32015****330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93156254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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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永军律师是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4年入行,为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拥有民商法硕士学历。其曾代理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上诉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二审阶段,梳理全量合同条款、施工监理等书面材料对应争议要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少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都有类似经历:双方签了合同做完项目,最后卡在结算环节互不相让。很多人签合同时没仔细抠过计量计价的细节,工程里加了临时项目也没留全书面确认材料,等到要不到钱诉至法院,才发现自己主张的不少款项,缺了实打实的依据。

本案里的上诉人是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早前承接了某水务投资公司的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施工全程双方相安无事,到最后结算时就价款总额算不到一块去。施工方认为应当直接按当初的合同签约价结算,施工过程里新增的内衬不锈钢、弯管三通、额外土石方开挖这些项目,都要在合同价之外单独算钱,要求对方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和对应利息。但发包方不认这笔账,提出新增项目里有部分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该重复计价,而且双方还没走完最终结算流程,谈不上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标准,再核对过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核定出了最终的工程总价款,也明确了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数额,直接驳回了施工方索要利息的诉求。施工方不服这个判决,准备上诉到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手本案二审阶段代理工作的是王永军律师,他2014年入行,民商法硕士学历,是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也是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办案十余年梳理出了一套标准化的案件办理流程,带着团队一步步捋顺所有细节。拿到案件材料后他没有急着赶开庭流程,先把整本施工合同从头到尾拆解开,把每一条涉及计量规则、施工范围界定的条款都标了出来,再对着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逐一比对,确认那些被主张单独计价的项目,其实原本就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覆盖的施工内容里,不存在额外新增的情况。之后他又翻完了全部监理日志、设计变更单和工程各阶段的确认文件,找全了双方此前对结算节点作出约定的书面材料,明确双方当初确实说好,最终结算完成后再核算款项差额,没走完全部结算流程的前提下,利息的起算节点根本不成立。

二审开庭时,法庭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核查事实: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到底该怎么适用,新增项目该不该单独计价,未完成结算时能不能主张利息。王永军律师当庭把梳理好的合同对应条款、各单位出具的说明、各环节施工确认材料逐一提交,逐一回应对方的上诉主张。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合同,应当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规则结算,施工方要求直接按签约总价核算、部分项目单独计价的依据不足,而且案涉工程始终没完成最终结算,利息支付的前提条件不满足。最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

这类纠纷里,不少当事人的认知误区都很明显:要么觉得合同写了总价就该直接按总价给钱,施工里加了活就必然要额外加钱。实际上签工程类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施工范围、计量边界、计价规则写得尽可能具体,所有超出原合同范围的新增施工内容,第一时间找发包方、监理方签好书面的变更确认单,不要只靠口头约定。工程款支付的节点、利息起算的条件,也要在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避免之后各说各话。如果一审判决后打算上诉,不要只凭着自己对工程的实际理解提主张,一定要提前捋清楚全部书面证据链,把自己诉求对应的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找全,不然上诉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王永军律师执业十余年,除了这类工程类纠纷,日常也会整理劳动用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方向的实务课件,做了不少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产品,运营的普法公众号也会定期更新这类实务风险提示,帮不少企事业单位提前排查日常运营里的隐性风险。他的办公地点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52-1号,服务范围覆盖兰州、金昌等省内区域,有相关法律服务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前往现场沟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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