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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案,罪名变更被告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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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6 · 13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桂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5900083029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两年法院及三年企业工作经验。执业7年来办案百余件,对刑事辩护及劳动工伤、民事纠纷较擅长处理。将每个案件都精细化实事分析,并辩证地收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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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5月,被告人艾某与他人盗窃电缆,造成电信业务中断,损失价值39480元。作案后二人销赃分款,案发后赃物缴回,二人赔偿并获谅解。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艾某委托律师辩护。律师阅卷分析后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判决艾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始终坚持“不负所托,竭尽所能”的办案原则。她认为,律师不仅要在事后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更要在事前做好防范,事中把控好每一个环节。下面这起盗窃电缆案件,就充分展现了她这一原则的落地实施。"

"2022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艾某驾驶面包车,在某市区多处地方,穿着印有“中国某信”字样的马甲,使用铁镐撬开电信井井盖,用剪线钳剪断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盗走电缆后出售,共获赃款5300元,二人平分。该行为造成多条电缆承载的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全部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394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了作案所得赃款以及作案工具。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张某、艾某分别赔偿被害单位一定金额并取得了谅解。"

"当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某找到了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经过深入研究,李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辩护意见。"

"首先,从主观故意方面来看,艾某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艾某是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线,因经济困难才动了偷盗的想法。在实施偷盗行为前,他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

"其次,针对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李律师认为其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上述法律意见,李律师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某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

"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意见,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艾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

"在案件的开庭审理阶段,李律师作为辩护人,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在刑事领域已经执业12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其中在刑事辩护案件上有丰富的经验。她凭借自己精准的分析判断和专业的辩护能力,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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