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到仲裁开庭通知的那几天,惠州市A公司的行政主管对着一叠涉案材料反复叹气:自家公司压根没涉足过那处宅基地自建房项目,既没招过伤者,也没给对方发过工资,怎么平白无故就被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里?一旦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续接踵而来的工伤认定、社保补缴等连锁责任,会给正处在扩张阶段的中小民营企业添上不小的负担。"
"企业辗转找到韩宁律师时,距离开庭只剩下不到两周时间。作为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韩宁从2006年执业至今,手里攒着二十年处理各类民商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操经验,同时还兼任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从仲裁员视角摸透了这类案件的核心审查标准,对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里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关键要件熟稔于心。"
"韩宁先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铺在桌面上逐页核对:仅能看到伤者L某之是由案外包工头直接招到工地做泥水工,日常干活的考勤是工头随手在小本子上登记,工钱也全是包工头用微信私人转账发放,从头到尾没有任何和惠州市A公司相关的工作证、考勤记录或是工资发放凭证。他没有直接对着证据清单列抗辩点,反而先把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逻辑拆解给企业对接人听:所谓劳动关系,本质是要看三个“从属”——人是不是归公司管、活是不是公司安排、赚的钱是不是公司发,三者缺一个,都算不上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结合梳理出来的事实,韩宁整理出完整的抗辩脉络:首先明确惠州市A公司从未直接或委托任何人招录过L某之,双方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共识;其次L某之日常接受的是包工头的安排和管理,完全不受A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再者案涉宅基地自建房项目根本不在A公司的业务承揽范围内,施工的工具也都是包工头自行准备,A公司既没参与项目运营,也没享受对应劳动成果,自然和伤者不存在任何经济关联。"
"开庭当天,面对申请人方提出的“工地属于建筑相关、公司理应承担用工责任”的主张,韩宁把提前梳理好的项目承揽合同、企业业务台账、人员考勤记录逐一提交给仲裁庭,完整还原了案涉项目的真实发包链条,清晰指出伤者的实际用工主体是招他进场的包工头,双方更符合劳务类关系的特征,完全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条件。"
"最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全部驳回了L某之要求确认与惠州市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拿到裁决书的那一刻,企业悬了半个多月的顾虑彻底落了地,不用再担心平白背上额外的用工责任。"
"常年在惠州本地处理涉农、工程类相关纠纷,韩宁本身还是惠州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评过2023年惠州市二十佳村(社区)法律顾问,见过不少自建房、农村工地里的用工乱象:不少散工跟着包工头干活没签任何书面协议,一旦发生意外,在找不到足额偿付能力的包工头时,往往会试图把无关的企业拉扯进用工关系里,走工伤理赔的路径索赔。"
"这个案子也给不少扎根县域、和零散施工队打交道的本地企业提了醒:遇到工人越过包工头直接主张劳动关系的情况,不用慌着自认责任,先把招工主体、日常管理、报酬发放的全链条事实捋清楚,结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逐一核对,就能在仲裁阶段把不必要的风险提前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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