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登霖坐在办公桌前,眼神专注地翻阅着手中那沓厚厚的案件资料,那是关于委托人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卡通形象著作权被侵权的案子。
委托人公司的知名卡通形象创作于2016年,有著作权登记,相关账号在社交平台坐拥百万粉丝,还有专属绘本书籍出版,商业价值极高。然而,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电商平台大量生产、销售印有相似图案的包类商品,收到诉讼材料后仍不停止侵权。
面对如此棘手的案件,项登霖深知挑战巨大。他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知识产权领域承办相关案件300余件,这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他并非首次遇到。他曾为百万粉丝量级卡通形象、《XX熊》美术作品等著作权人处理过侵权纠纷,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对作品独创性的论证至关重要。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迅速行动。他全面核实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社交平台发表记录、绘本书籍等权属材料,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多年的经验,他清楚这些材料能形成完整的权利证据链,确认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他调取侵权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店铺经营资料及涉案商品销售数据,锁定侵权主体及侵权规模。针对侵权公司的线上侵权行为,他协助委托人公司分两次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公证购买侵权商品,形成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明确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事实。
随后,他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作品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庭审中,侵权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项登霖面对这些复杂的抗辩,表现得镇定自若。他曾处理过众多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这种对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源于他多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耕细作。他指出涉案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上具有独特设计,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侵权公司提交的对比形象未体现形成时间,无法否定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强调侵权公司的版权登记时间晚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其“自有版权”抗辩不成立;通过比对被诉图案与涉案作品的整体造型、关键设计部位,论证二者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侵权公司在诉讼期间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凸显其主观恶意;同时,提交涉案作品的粉丝规模、出版书籍等证据,证明作品的商业价值,结合侵权产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及维权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公司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最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5000元。
项登霖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始终秉持着“事必细办、事必上心,事必深究。专业,才能让当事人放心”的执业理念。这起案件的胜诉,再次印证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着追求,也让他更加坚定地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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