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的定性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在辽宁省鞍山市的一起主播解约费返还纠纷中,这一点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告AX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CX返还30,000元解约费用及承担诉讼费。而被告CX则在李吉强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展开了一场围绕款项合法性的抗辩。
本案的原告AX是一名网络表演者及视频创作者,与鞍山市XX公司签订了《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由该公司为其提供直播运营管理服务。被告C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AX沟通合作及退会事宜。2024年8月,AX以“长期受CX压迫”为由提出解约,并向CX个人转账30,000元作为解约费用。之后,AX却以“未成功解约”“无需支付费用”为由,主张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
在处理这起纠纷时,李吉强律师团队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这与团队带头人陈青友的履历密切相关。陈青友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他从2017年开始执业,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不断努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利用专业能力和娴熟的技术仔细研究,为案件找到最佳辩护路径。
在本案中,律师团队在案件初期就敏锐地发现,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系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他们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据,成功论证30,000元的“解约补偿”性质。微信沟通记录显示,被告曾明确表示“三万块钱转到就收手”,原告转账时备注“退会”,后续双方还就“分期返还”“退会无争议”等内容多次协商。《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也证明B公司对原告负有运营管理义务,原告解约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公司运营投入证据,如粉丝增长数据、直播收入提升记录等,进一步佐证了解约费用的合理性。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将微信沟通记录、公司运营投入证据与法律条文结合,形成“协商解约—合理补偿—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的逻辑。他们还重点引导庭审焦点,强调“原告自愿转账且未提出异议”“公司实际提供服务”等事实,促使法院认可费用的合法性。
最终,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CX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与原告协商解约事宜。原告转账30,000元系双方基于合作关系达成的解约费用约定,被告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院驳回了原告A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为文化传媒公司处理主播解约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陈青友及其团队凭借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为企业规范解约流程、留存运营证据等方面提供了有益建议,进一步延伸了企业权益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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