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案件时,仲裁庭已向双方释明初步裁判倾向,申请人主张的千万元工程款诉求大概率得到支持,作为被申请人的安徽某公司此前提起的工期损失反请求几乎不被采信。孙夕能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自身二级建造师的专业背景与多年建设工程实务经验,逐一打破证据、规则层面的多重阻碍,最终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全部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同时支持我方反请求50余万元,该案后续还被评选为当年度仲裁委优秀案例。
本案源于上海某建设公司与安徽某企业的工程施工合作,双方就项目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责任分歧巨大。上海某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提出千万元级别的工程款给付主张,提交了施工合同、阶段性验收材料等多组直接证据,主张案涉工程已达到付款条件,被申请人长期拖欠款项已构成违约。安徽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认为施工方存在严重工期延误,且工程质量未达约定标准,给自己造成了巨额的租金损失、业主方索赔损失,故在仲裁程序中提起反请求,要求对方承担对应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案件前后历经多次开庭,双方证据交锋极为激烈,仲裁庭结合初步查明的事实,在审理后期向双方作出裁前告知,明确初步意见为支持申请人大部工程款诉求,我方的反请求因证据关联性不足难以得到认可,案件局面当时几乎已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孙夕能律师接手续办该案时,直面三大核心现实障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先天劣势:此前整理提交的工期损失证据大多是被申请人自行制作的损失台账、和第三方的笼统沟通函件,既无法直接对应施工方的工期违约节点,也不能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证据链条多处断裂,不足以支撑反请求主张。而申请人提交的工程款相关证据形式完备,已形成表面完整的证据闭环。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既定预判:仲裁庭已经就案件事实形成初步心证,裁前告知的结论相当于前期审理工作的倾向性定论,要推翻既有的事实认定,需要拿出足以动摇裁判逻辑的新事实、新规则依据,难度远高于案件初期的常规代理。
第三是程序层面的效率限制:彼时案件已进入审理后期,剩余可补充举证、梳理事实的窗口期极短,需在大量已提交的卷宗材料中找出此前被忽略的关键细节,不能出现冗余的程序空转。
孙夕能律师依托自身工程造价管理专业背景与二级建造师的实务经验,没有走常规的补充举证路线,而是直接从核心逻辑矛盾点切入拆解案件:
第一步是重新核对全部施工节点文书,把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工期顺延申请函、第三方监理日志逐一比对,精准标记出申请人未按流程申请顺延、却实际超出约定工期120余天的全部客观记录,推翻了对方主张的“工期延误由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抗辩理由。
第二步是重新梳理损失关联证据,把被申请人的厂房租赁合同、向第三方赔付的转账凭证、业主方出具的追责函件逐一对应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按照实际延时天数核算出直接损失明细,补全了每一笔损失和施工方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剔除了和本案无关的不合理主张。
第三步是针对裁前告知的初步意见,专门提交补充代理意见,结合类案裁判规则与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惯例,重点阐释“工程款给付的前提是施工方完整履行合格施工义务,若施工方自身存在重大违约,发包方有权在对应损失范围内行使抗辩权”的核心理由,同时申请建设工程领域专业人士就工期与损失关联性出具论证意见,当面和仲裁庭充分沟通观点,逐步扭转此前的事实认定偏差。
最终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全部驳回上海某公司要求我方支付千万元工程款的仲裁申请,支持安徽某公司提出的工期延误损失反请求共计52万余元。该份仲裁文书后续被当地仲裁委员会评定为当年度优秀案例。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孙夕能律师表示,建设工程类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单纯拼法条的适用,更需要代理人兼具法律功底和工程领域的实务认知,看得懂签证单、算得清工期账、理得明造价逻辑,才能在纷繁的材料里找到核心突破口。不少工程类案件的当事人容易陷入“重结算、轻过程留证”的误区,等到纠纷进入审理阶段才发现大量节点事实没有书面固定,给后续维权造成极大阻碍。
他同时提到,司法实践中不存在所谓的“既定结局”,即便案件审理后期出现不利的裁判预判,代理人也不能直接放弃,而是要回归到每一个事实细节里抠证据关联度,回归法律本身的构成要件校验逻辑漏洞。当然,专业代理的作用是在合法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理权益,绝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所有的诉求支撑最终都要落脚到扎实的事实与证据之上。
孙夕能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业务覆盖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始终秉持有效沟通、精准辩论的执业理念处理每一起案件,办案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嘉华国际广场公寓9楼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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