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通信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实施合同,约定由前者负责办公楼项目综合布线及装修工程,合同总价变更为1051万余元。施工完成后,信息技术公司主张工程已验收合格,起诉要求通信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08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同时要求大数据公司、数字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通信建设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因违法分包无效,且部分增量清单未经己方确认,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通信建设公司支付739万余元及相关费用。
通信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吴子卿律师等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部分增量项目未纳入最终审计范围。
吴子卿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15201202311664495,同时担任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针对本案争议,团队首先聚焦案由定性问题。二审中,双方围绕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展开辩论,同时就两份未经通信建设公司签字盖章的增量清单是否具备约束力、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其他主体是否需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吴子卿律师结合自身“法律+金融”的复合知识背景,逐页比对审计报告与增量清单,梳理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相关凭证,从证据链层面支撑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包含设备及安装施工内容,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定性有误予以纠正。通信建设公司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案涉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关于增量清单,因仅有发包人确认,通信建设公司未参与且相关内容未纳入审计范围,对通信建设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信息技术公司可另行主张。法院同时认定,工程已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成就,信息技术公司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最终二审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项,变更通信建设公司支付信息技术公司款项425万余元及利息,维持律师费判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吴子卿律师提醒,建设工程类纠纷中,案由定性直接影响合同效力认定与工程款结算逻辑。涉及综合布线、设备安装加装修的项目,容易被误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只要包含施工安装内容,通常应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
其次,增量工程的确认需满足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流程,仅有发包人单方确认、未纳入审计范围的增量,对分包方通常不产生约束力,主张该部分款项需另行梳理证据。
此外,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即视为成就,但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需符合法定条件,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吴子卿律师长期深耕于民商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占比约80%,尤其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包转包、挂靠经营、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及执行相关疑难问题。
在复杂民商事争议处理中,吴子卿律师能够统筹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不同程序,帮助当事人明确责任边界、评估诉讼风险。凭借此前参与不良资产市场调研、地方金融条例评估的实务经历,其在金融借款纠纷、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领域也形成了特色服务能力。
上述案件的办理思路,对处理多主体建工纠纷、跨程序民商事争议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建设工程类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量核对、审计报告解读、合同效力认定等多重环节,提前梳理全流程证据、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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