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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中经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量刑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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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5 · 11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荣雷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78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西杏梅(临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1020121038346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035713323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荣雷强,山西杏梅(临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业十余年来,积累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以“法律精通、业务精湛”为执业要求,本着“珍惜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次委托”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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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2月,马某为办贷款提供个人金融账户,致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转入,银行账户流水达224.6万余元,其非法获利一千元。案发后马某退赔部分损失获谅解。荣雷强律师介入此案,重点围绕其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最终马某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降低刑罚对其生活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益频发,此类案件的量刑判定与情节认定常让普通当事人感到迷茫。自主维权时,他们往往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关键情节的认定与量刑辩护上陷入僵局。本案由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荣雷强律师全程承办,其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非诉业务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积累了大量一线实务办案经验,擅长从繁杂琐碎的案件事实中精准锁定争议核心,为案件高效推进奠定基础。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这起荣雷强律师代理的马某帮信案。"

"2023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某为办理贷款,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某信用社尾号XXXX银行账户及密码、K宝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转入马某涉案银行账户后被转出,其中杨某被骗1.3万余元、石某被骗5万元、代某林被骗1.9万余元、孙某奇被骗25.4万余元。经查,被告人马某涉案银行账户当日转入资金112.3万余元,转出资金112.3万余元,流水共计224.6万余元,非法获利一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退赔孙某奇2.8万余元、杨某林2万元,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扣押其违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网追逃,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

"在案件初期,马某及其家属自行尝试维权,但由于他们不熟悉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在事实梳理上非常混乱,未能清晰地向司法机关表明案件关键情况。同时,对于马某能否构成自首这一重要情节,他们缺乏专业的判断和相应的论证,导致维权陷入困境。"

"荣雷强律师接手此案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仔细排查证据漏洞,发现了马某在案件中的一些从宽情节。通过努力,补全了部分与马某退赔和取得谅解相关的证据材料,厘清了马某在此案中的法律关系责任认定,打破了之前的维权僵局。"

"荣雷强律师针对性地制定了调解+诉讼双重备选方案。在诉讼过程中,他重点将辩护方向转向量刑辩护。因为已经确认帮信罪名,所以他充分挖掘并固定从宽情节。在本案办理全程中,荣雷强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执业原则,摒弃模板化办案模式,结合当事人实际诉求、案件利弊情况定制专属解决方案,兼顾维权效果与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他重点论证被告人马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以及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同时,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马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帮信罪案件中,对于自首的认定量刑情节的把握至关重要。普通民众在遭遇此类法律纠纷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可能面临的刑罚。因此,当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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