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XX公司(曾用名上海XX公司)与哈尔滨文XX曾签订《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2015年10月2日,合同项下设备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4月至8月,被告运营设备获得了一定的总收入。然而,后因原告制造新更换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将原告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可在判决生效后,被告却拒不返还案涉设备运营的盈利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取得理想结果,陷入了维权困境。
在自主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通过正规的渠道找到了高志博律师,并委托她处理此案。高志博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哈尔滨地区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一系列的实务工作。
首先,高志博律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发现原告提供的(2016)黑0103民初第1048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黑0103民终8125号民事判决书至关重要。其中(2016)黑0103民初第10482号判决书中,该案原告哈尔滨文化公国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16年4月至8月过山车运营的总收入。高志博律师以此为关键,利用这些证据对被告进行有力的反证。她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专业素养高,准确地拆解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在与被告的沟通谈判中,有理有据地阐述原告的诉求。同时,她也对案件的风险进行了预判,提前做好庭审筹备工作。
经过高志博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因该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哈尔滨游乐园三环过山车大修合同》项下中该设备的运营所得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
通过这个案件,普通民众在遇到类似的工程合同纠纷时,有以下法律避坑建议。在签订合同前,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设备质量、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如设备的验收报告、运营数据、沟通记录等。当发生纠纷时,要及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避免自行协商无果后陷入被动局面。如果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要选择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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