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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处分他人承包地,再审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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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3 · 19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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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离婚协议纠纷再审案件中,原调解书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一方所有,却处分了案外人财产,导致再审。朱俊健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案件。再审法院依据法律,审查各项证据,最终撤销原调解书相应争议条款,维持其他有效部分,保障了各方权益。

最初,当事人带着问题找到朱俊健律师,关注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土地承包权约定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公民的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在这起案件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离婚纠纷达成的调解书,约定“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但这些土地并非完全是他们夫妻的家庭承包地,其中包含了三申请人的部分承包土地。而且表述上“归范XX所有”有误,应是“归范XX承包经营”,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疑难。

朱俊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三申请人提供的“1991年生产队承包地分地底账”。该证据虽无村委会等公章及签字,但详细记录了当时的土地承包情况。朱俊健律师围绕这份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工作。在质证环节,他指出各方争议涉及大家庭11人、12块土地,应全面审理。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他利用相关法律条文据理力争,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整个过程中,他还与各方当事人、法院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动态。

最终,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内容部分,维持其他约定内容。这一结果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避免了错误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合沧州地区办案经验,朱俊健律师总结得出,在此类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1991年生产队承包地分地底账”这类能证明土地原始承包情况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很大作用。在程序方面,再审案件要注意启动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再审申请人的主体适格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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