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当事人带着问题找到朱俊健律师,关注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土地承包权约定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公民的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在这起案件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离婚纠纷达成的调解书,约定“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但这些土地并非完全是他们夫妻的家庭承包地,其中包含了三申请人的部分承包土地。而且表述上“归范XX所有”有误,应是“归范XX承包经营”,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疑难。
朱俊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三申请人提供的“1991年生产队承包地分地底账”。该证据虽无村委会等公章及签字,但详细记录了当时的土地承包情况。朱俊健律师围绕这份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工作。在质证环节,他指出各方争议涉及大家庭11人、12块土地,应全面审理。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他利用相关法律条文据理力争,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整个过程中,他还与各方当事人、法院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动态。
最终,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刘XX2亩、渠北地2亩归范XX所有”内容部分,维持其他约定内容。这一结果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避免了错误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合沧州地区办案经验,朱俊健律师总结得出,在此类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1991年生产队承包地分地底账”这类能证明土地原始承包情况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很大作用。在程序方面,再审案件要注意启动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再审申请人的主体适格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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