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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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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3616人看过
导读:隐名股东是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因为当事人如果是隐名股东的话,那么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股东名册中甚至于是工商局登记的都是挂名股东的资料。隐名股东想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话,只能通过挂名股东来实现,除非跟公司有其他的约定。
“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一、“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隐名股东一般是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对于隐名股东来讲,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在公司中根本查不到对方的相应信息,所以说要做事情的话只能通过挂名股东来进行操作。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做公司的隐名股东本来就是利弊共存的,对隐名股东个人来讲,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实在给公司实际出资之前,就应该把有可能会发生的这些风险,提前在协议中写清楚了,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合同中有约定的话就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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