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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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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7948人看过
导读:财产保全可以解除的条件是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后15天之内没有起诉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而且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没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告自己主动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被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被起诉财产保全可以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法院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起诉之前,人民法院开始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的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所以对于对财产保全的对象来说,想要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就得结合自己的情况,看符合哪一种法定条件。如果转移财产的事实无疑,法院一般不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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