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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预付款退还引纠纷,二审法院判开发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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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8 · 20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3105785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24809148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杨洋律师,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土地资源管理双学士。曾在天津贝壳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主要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 工作宗旨:诚信待人,办事认真负责,在合法的范围内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全面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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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购房者诉某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案,原告以放弃购房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10万元购房预付款,并提交了资金流向、承诺书等证据。开发商则以超过诉讼时效、未收款、系会员押金等理由抗辩。被告初始面临证据被质疑、法律关系不明确的困境。杨洋律师梳理关键证据,驳斥诉讼时效抗辩,论证款项应由开发商返还。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返还10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其防御策略集中在“资金性质认定、诉讼时效计算、合同责任主体”三条

购房者诉某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案,原告为购买房屋支付40万元,其中10万元转为购房预付款,后放弃购房要求退还该款项遭拒,遂起诉开发商。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是来自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执业多年的杨洋律师,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仲裁等案件,执业至今已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超130件。

原告方主张,2019年为购买海南某楼盘房屋支付40万元,其中10万元转为购房预付款,现放弃购房,该10万元应予以退还。为此,原告提交了资金流向、承诺书、会员协议、优先选房协议等证据,依据《民法典》中有关合同履行和公平原则等法律条文,认为案涉协议为预约合同,自己放弃购房,开发商应返还款项。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原告提交的证据似乎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款项性质;另一方面,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未收款、系会员押金等抗辩理由在法律关系和证据层面上并不清晰。

杨洋律师的抗辩策略十分清晰。在事实层面,律师梳理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证明40万元实质为购房款,10万元是应开发商指示支付且实际受益人是开发商;在法律适用层面,驳斥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开发商未告知预售证信息,时效未起算。

庭审中,双方就诉讼时效问题展开关键交锋。开发商提出,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开发商拿出相关时间记录作为证据,认为按照常规的时间计算,原告主张退款已过合理期限。杨洋律师则回应,开发商未告知预售证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同时,律师再次强调资金流向和协议目的,证明10万元就是购房预付款,开发商应予以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10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LPR支付利息,驳回对其他被告的诉请。开发商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准确认定资金性质,避免陷入模糊的款项争议;合理计算诉讼时效,善用法律规定维护权益;明确合同责任主体,防止责任的不合理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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