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购房者诉某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案,原告为购买房屋支付40万元,其中10万元转为购房预付款,后放弃购房要求退还该款项遭拒,遂起诉开发商。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是来自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执业多年的杨洋律师,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仲裁等案件,执业至今已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超130件。
原告方主张,2019年为购买海南某楼盘房屋支付40万元,其中10万元转为购房预付款,现放弃购房,该10万元应予以退还。为此,原告提交了资金流向、承诺书、会员协议、优先选房协议等证据,依据《民法典》中有关合同履行和公平原则等法律条文,认为案涉协议为预约合同,自己放弃购房,开发商应返还款项。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原告提交的证据似乎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款项性质;另一方面,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未收款、系会员押金等抗辩理由在法律关系和证据层面上并不清晰。
杨洋律师的抗辩策略十分清晰。在事实层面,律师梳理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证明40万元实质为购房款,10万元是应开发商指示支付且实际受益人是开发商;在法律适用层面,驳斥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开发商未告知预售证信息,时效未起算。
庭审中,双方就诉讼时效问题展开关键交锋。开发商提出,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开发商拿出相关时间记录作为证据,认为按照常规的时间计算,原告主张退款已过合理期限。杨洋律师则回应,开发商未告知预售证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同时,律师再次强调资金流向和协议目的,证明10万元就是购房预付款,开发商应予以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10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LPR支付利息,驳回对其他被告的诉请。开发商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准确认定资金性质,避免陷入模糊的款项争议;合理计算诉讼时效,善用法律规定维护权益;明确合同责任主体,防止责任的不合理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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