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于海东律师代理的涉10亿非吸大案为例,2015年,胡X注册成立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闫X等人在2015年底至2019年1月间,依托该公司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并以投资项目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协议,承诺返本付息。经审计,该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93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335人,其中未兑付集资参与人1905人,未兑付集资金额3.06亿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包括崔X在内的2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崔X被指控在职期间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300余万元。
于海东律师接受被告人崔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崔X,详细梳理案件事实。经深入分析案卷材料,于海东律师明确了多个辩护关键点。首先,他指出崔X于2016年入职财富公司担任业务员,系通过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对公司整体经营模式及资金流向并不完全知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次,案发后,崔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于海东律师据此向法庭提出崔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此外,崔X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于海东律师还协调崔X家属积极配合,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赃款,有效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于海东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在案证据,从崔X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等多个维度展开充分论证,提出了对崔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综合辩护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崔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崔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崔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崔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中,于海东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事实认定,为崔X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专业成效。
除了这起非吸大案,于海东律师在其他案件中也展现了出色的事实认定和辩护能力。在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中,被不起诉人孙X在2021年至2024年间,通过微信等渠道从上家李某处先后多次收购犀X角及象牙制品,再转手出售给下家赚取差价。2024年9月11日,孙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孙X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5年3月13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于海东律师接受当事人孙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迅速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深入分析在案证据,于海东律师精准锁定了多个辩护突破口。他精准论证孙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他提出孙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单次交易金额不大,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深,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于海东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四个维度充分论证了本案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据相关规定,恳请检察机关对孙X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多次有效沟通,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充分重视和采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孙X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孙X不起诉,于海东律师为当事人免除了刑事处罚,保住了清白之身。
在组织卖淫案中,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间,被告人刘X在北京市朝阳区招募并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2025年4月27日,刘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6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逮捕。公诉机关认为刘X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量刑建议。
于海东律师接受被告人刘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向刘X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后果。随后,他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于海东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量刑辩护。基于此,他制定了清晰的辩护策略。首先,指导刘X认罪认罚,争取法定从宽情节,刘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次,积极促成退缴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刘X家属在开庭前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同时还预缴了罚金人民币5万元。最后,向法庭提交“初犯偶犯”等从轻量刑情节,于海东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刘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浅,社会危害性有限,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刘X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于海东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进行了充分论证,公诉机关对于海东律师提出的量刑情节亦予以认可,合议庭对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了充分重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X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海东律师通过精准的认罪认罚量刑辩护、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海东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把握证据,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不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体现了事实认定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也为身陷法律困境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于海东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务实的办案原则,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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