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双方为督促履约,往往会设置较高的违约金条款。然而,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这些看似有力的约定,却可能因为被认定为“过高”而面临被法院大幅调低的命运。如何在尊重司法裁量尺度的前提下,最大化地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是诉讼代理策略中需要精确考量的问题。由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代理的一起桥架买卖合同纠纷,便提供了一个将程序性策略与实体性预判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债权全额落地的完整样本。
该案的起因是原告作为供货方,根据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桥架采购合同》,向被告指定的项目工地供应桥架产品。供货完成后,双方通过《销售结算单》和《对账结算单》完成了账目核对,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确认欠款后,被告却迟迟未予支付。经核算,扣除已付部分,被告尚欠货款总计55,974.5元。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决定通过诉讼追索货款,并委托了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
在起诉之前,代理律师首先对案件的证据基础进行了全面审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明供货事实和欠款金额的证据链是否完整,直接决定了诉讼的走向。本案中,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材料一应俱全,形成了一条可追溯、可验证的证据闭环。这为锁定欠款金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代理律师的考量并未止步于此,他们注意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高达每日500元。如果机械地在诉状中主张这一标准,虽然表面上看诉求较高,但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因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而被法院大幅调减,甚至可能影响到诉讼费的分担策略。
基于对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调整尺度的精准研判,代理律师在拟定起诉状时,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下调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这一标准,恰好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通常支持的上限。这一主动调整,不仅使诉请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也提前契合了法院的审查标准,为后续的庭审抗辩赢得了主动。
一审程序开始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基于原告方提交的完整证据,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却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被告的核心上诉理由之一,便是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低。
面对这一上诉请求,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代理中,除再次向法庭明示欠款事实的证据确凿性以及主动调整违约金至LPR四倍的法律合理性外,更聚焦于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性抗辩点——被告在一审程序中的缺席行为。代理律师指出,被告作为一审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这一行为本身已使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质证以及提出包括“调低违约金”在内的各项抗辩的诉讼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其二审期间再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这一意见。法院明确认定,上诉人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已丧失请求调低违约金的程序权利。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货款本金55,974.5元及按年利率14.6%(即LPR四倍)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均获得了全额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回顾本案的代理全程,两个层面的策略尤为关键。在实体层面,诉前主动将过高的违约金诉求下调至司法保护上限,展现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克制性,有效避免了自身诉求因“过高”而被法院主动调整的风险。在程序层面,代理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对方在一审中的缺席行为这一程序性瑕疵,并将其作为二审抗辩的一柄利器,从根本上封堵了对方企图在二审中重提违约金调整的路径。这起案件的办理效果表明,在商事诉讼中,精确预判司法裁量尺度并合理调整诉求,同时充分重视每一个诉讼环节中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能够为当事人构建起更为稳固的胜诉基础,也是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处理中所呈现的专业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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