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的陈悦律师,是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的四级律师、企业合规师,擅长各类民商事、建工类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陈悦律师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各类型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结算争议案件中,陈悦律师受被告某建设集团委托介入此案。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的于X律师和陈悦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他们发现,虽然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完工后30日内提交结算编制,但在2023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了多轮工程量核对。原告方委派的预算员“菠xx儿”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其中2025年7月至8月,被告工作人员周xx将“20xxxx防水工程量复核 - 18调整”表格发送给“菠xx儿”确认,对方明确回复“是的”,确认了A区最终工程量。对于B区,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3,829,621.87元,但指出其中“钢防层加贴卷材”项目29,033.4元系重复计算,合同附件已明确附加层不单独计量,且原告始终未能提供工作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该增项存在。
庭审中,陈悦律师团队构建了完整的答辩策略。他们首先主张工程款应依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固定单价计算,而非原告单方编制的汇总表。其次,指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完工后30日内提交结算编制,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认可被告的审核结果。再次强调原告委派的预算员“菠xx儿”已通过微信对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数据进行了确认,该确认行为应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针对原告主张的B区增项费用,明确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施工指令或增项事实。最后说明原告系合法分包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安全文明施工扣款抗辩,因合同附件《考核表、考核细则、考核办法》为空白且原告未盖章签字,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代理律师还就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及调查令申请发表反对意见,指出根据现有微信对账证据已足以认定工程结算价款,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增加诉讼成本。
经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两份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有权主张95%的工程款。关于A区工程价款,原告自行编制的《A区统计汇总表》系诉讼时单方制作且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被告审核,而被告提供的“2025A区xx防水工程量复核 - 18调整”表格已由原告委派的预算员“菠xx儿”微信确认,该表格应予采信,据此认定A区工程价款为5,909,246.72元。关于B区工程价款,原告主张的表格中“钢防层加贴卷材”项目29,033.4元系增项,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增项存在,应予扣除,认定B区工程价款为3,800,588.47元。两区合计工程价款9,709,835.19元,扣除已付814万元及5%质保金,被告尚应支付1,084,344元。关于利息,总包方与发包方于2025年5月29日签署结算审定单,被告应于2025年6月29日前支付至95%工程款,逾期应支付LPR利息。关于发包方责任,原告系合法分包人而非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扣款抗辩,因合同考核附件为空白且原告未盖章签字,缺乏合同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84,344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6,943元,由原告负担35,356元,被告负担11,587元。
这起案件折射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关键证据的锁定和有效运用至关重要。微信聊天记录等看似平常的沟通记录,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争议起着决定性作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从而为客户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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