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39万,换得对方退出投标,就能置身事外吗?在这起案件中,甲就因这样的操作,被控串通投标罪。
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获取其资质及投标材料,打算围标。而此时,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乙也想投标,便联系甲协商,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6月5日,乙在车内给甲现金39万,甲将相关投标材料交给乙。后来,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乙在工地负责部分施工。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
甲委托了李建鹏律师为其辩护。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串通围标未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而且,甲无实际投标行为,购买手续后未制作标书参与投标,也未影响中标结果。同时,甲未造成危害后果,未给招标方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关联。另外,甲未采取非法手段,也无前科劣迹。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强调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有关联,也未能证明其行为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给予乙39万元,乙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过,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甲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乙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的天平,需要用证据和逻辑去校准。”本案中,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梳理事实与论证法律,虽未让甲完全脱罪,但为其争取到了最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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